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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编码6.02名称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权利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受理部门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27号景隆大厦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管辖范围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2号 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27号景隆大厦
适用条件企业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600/060008/06000804/20191111151454925.shtml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1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0 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图: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12366纳税服务热线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纪检部门联系方式27111064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纳税服务部门联系方式27118056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2711029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773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和平区人民法院(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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