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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编码1.02.03名称1.02.03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即办



受理部门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27号景隆大厦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管辖范围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2号 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27号景隆大厦
适用条件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对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12366纳税服务热线
进度结果查询(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纪检部门联系方式27111064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纳税服务部门联系方式27118056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2711029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773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和平区人民法院(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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