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8.08 | 名称 |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 权利类型 | 其他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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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2号、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27号景隆大厦 |
| 适用条件 | 1.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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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因税收违法行为移送法院审理的当事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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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需要延长布控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续控手续;
2.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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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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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2711106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2711805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27110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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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773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和平区人民法院(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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