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 | | |
|
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2号、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27号景隆大厦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纳税信用评价
|
| | | |
|
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3.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
| | | |
|
|
|
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2711106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2711805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27110292 |
|
|
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773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和平区人民法院(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