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18.01 | 名称 | 1.18.01教育费附加征收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
| | | |
|
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2号
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27号景隆大厦
|
| 适用条件 |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教育费附加征收
|
| | | |
|
|
咨 询 查 询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 | |
|
|
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费款,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2711106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2711805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27110292 |
|
|
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773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和平区人民法院(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