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16 | 名称 |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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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 地址 | 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2号
天 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27号景隆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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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条件 | 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审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核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发生损失的,由市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县税务机关审批核销。 |
| |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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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 进度结果查询 | (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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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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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扣缴义务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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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27111064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2711805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27110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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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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