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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编码1.18.03名称1.18.0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印发)第九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管辖范围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2号 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27号景隆大厦
适用条件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1.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本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2.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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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12366纳税服务热线
进度结果查询(电话/网络地址/办税场所地址/点击导航)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3.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4.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纪检部门联系方式27111064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纳税服务部门联系方式27118056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27110292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备注: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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