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基础信息 行政征收 行政许可 行政检查 行政处罚 执法服务 其他事项
6.06  纳税信用评价
 



编码6.06名称纳税信用评价权利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管辖范围杭州道街、胡家园街、新城镇、塘沽街、新港街、新村街、大沽街、北塘街、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商务片区、大港街、古林街、海滨街、中塘镇、小王庄镇、太平村镇地址主办公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育梁街办公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5号。
适用条件一、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三、自2018年4月1日起,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纳税信用评价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12366、022-8194412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进度结果查询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022-8194412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纪检部门联系方式022-66898112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81944123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022-66898075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党政机关标志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津公网安备 12010502100107号 ICP备案序号:津ICP备0500420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