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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05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以及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编码4.04.05名称4.04.05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以及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权利类型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杭州道税务所管辖范围负责杭州道街非重点税源的单位纳税人税收、非税管理和风险应对工作非重点税源的单位纳税人税收、非税管理和风险应对工作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58号(融汇大厦)
适用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裁量标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1万元的,处200元罚款; (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五年内首次发生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五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有拒绝检查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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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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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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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12366、022-8194412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进度结果查询天津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022-81944123、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纪检部门联系方式022-66898112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22-81944123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022-66898075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428号 022-6689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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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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