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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02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编码6.04.02名称6.04.02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权利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tjsat.gov.cn)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宏达街19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宏达街19号
适用条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核定时提供)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流程图: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022-25202544、022-25201084
进度结果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宏达街19号,电话022-25202544、022-25201084) 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5201186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2520150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022-2520232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022-24465631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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