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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车辆购置税减免
 



编码1.03.02名称1.03.02车辆购置税减免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全省通办办理方式即办,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适用条件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1.防汛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应报送: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应报送:国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3.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应报送: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单位提供的《改挂车辆牌证换发表》。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应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6.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应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7.“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060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应报送: 《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8.来华专家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应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9.留学人员购买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应报送: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原件及复印件10.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应报送: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1.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应报送: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应报送: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即办承诺办理期限即办
办理流程流程图: 车辆购置税减免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5294113或拨打12366咨询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非公示项
申请人责任非公示项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5201186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2520150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022-2520232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022-25202928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5.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7.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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