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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2房产税减免
 



编码1.07.02名称1.07.02房产税减免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tjsat.gov.cn),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适用条件符合核准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方可享受。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政策依据:国发〔1986〕90号),应报送:(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其他类型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文件确定承诺办理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文件确定
办理流程流程图: 房产税减免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日常监管纳税人申报享受房产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房产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5294113或拨打12366咨询
进度结果查询办税服务厅收到核准结果的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非公示项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5201186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2520150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022-2520232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022-25202928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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