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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2环境保护税减免
 



编码1.16.02名称1.16.02环境保护税减免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tjsat.gov.cn),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即办,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管辖范围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适用条件详见《纳税服务规范》附录2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详见《纳税服务规范》附录2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即办承诺办理期限即办
办理流程流程图: 环境保护税减免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将纳税人的减免税额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咨询电话85294113或拨打12366咨询
进度结果查询办理结束后,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非公示项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25201186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022-2520150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022-2520232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地址和联系方式022-25202928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务机关对核准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6.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7.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8.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需留存备查。 9.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0.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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