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信 息 | 编码 | 1.05.02 | 名称 | 1.05.02个人所得税减免 | 权利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
| | | 通办类型 | 全省通办,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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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信 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南海路税务所 | 管辖范围 | 辖区内指定的一般税源纳税人 | 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适用条件 |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减税、免税。 |
| | | 申请期限 | | 法定办理期限 | | 承诺办理期限 | 税收减免核准:12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流程图: 个人所得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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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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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管 措 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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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查 询 | 咨询途径 | 咨询电话:022-25202643通信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A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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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责 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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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22-25201186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22-25201504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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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救 济 | |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 022-25202324通信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22-25202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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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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