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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2环境保护税减免
 



编码1.16.02名称1.16.02环境保护税减免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适用对象
单位,个人启动类型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不收费网上办理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属地办理办理方式网上办理,最多跑一次



受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塘沽海洋所办税服务厅地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A座-天津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塘沽海洋所办税服务厅: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宁海路海星广场建设大厦附楼-天津高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海洋分中心)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A座
适用条件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环境保护税减免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部门衔接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将纳税人的减免税额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日常监管1.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2.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022-60729100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22-59385717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联系方式022-60729100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允公科技园A座 022-58570193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24465631(传真)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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