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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现就本市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按月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在此基础上,可在2026年6月30日前对已申报的职工2026年度缴费工资进行调整并缴纳差额费款。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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