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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下列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津税稽通〔2026〕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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