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时间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本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下同)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下同)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最后一日前完成申报缴费。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需要一次性缴满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在到达退休年龄当月前核定应缴费额,于核定当月最后一日前完成申报缴费。
二、调整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经办业务
自202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含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险种的参保登记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中心及分支机构)调整至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及分支机构)。
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用人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业务时,社保经办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共享采集的单位及职工基础信息,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完成医保参保登记。
三、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时间安排
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需联合对社会保险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停机升级。届时,各部门线上、线下渠道将暂停部分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及查询,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2023年12月19日16时至12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涉及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及查询服务;暂停办理用人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涉及基本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退费、权益查询相关业务;暂停办理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联网结算业务;暂停办理就业登记(含灵活就业登记)、退工备案、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等相关业务。
上述业务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二)自2023年12月2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职工医保跨省异地转移接续、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清算等相关业务。
上述业务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三)自2023年12月28日0时至12月30日24时,暂停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退费等相关业务。
上述业务自2023年12月31日0时起恢复办理。
四、相关提示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最后一日16时前完成申报缴费。
(二)用人单位在2023年12月21日至31日期间无法补缴当月社会保险费,为了避免参保人权益受影响,请于2023年12月19日16时前完成申报缴费。
(三)享受阶段性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请于2023年12月19日16时前补齐缓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2023年12月应发放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定期待遇全部按时发放。停办业务期间受理的社会保险待遇类业务,系统恢复后优先办理,不影响个人权益。
(五)停办业务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工伤保险政策的,实行垫付报销,系统恢复后仍住院治疗的,可补办住院资格确认手续,费用联网结算。
(六)停办业务期间,就业见习、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房租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开班报告、补贴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技能提升补贴等业务,线下正常受理申报材料,2024年1月1日起进行信息补录、校验等工作。
(七)停办业务期间,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区人社局正常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备案、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备案。
(八)停办业务期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到各区人社局正常办理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到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正常办理工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九)停办业务期间,原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天津市人社网厅、天津人力社保APP在线提交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申请及查询进度等业务的,当事人可到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正常办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8日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