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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天津税务部门公布3起未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汇算 天津税务部门在对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开展事后抽查时,发现某金属制品处理厂(个体工商户)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年度汇算的失信疑点信息。 经查,该纳税人2024年取得经营所得收入后,未按期办理经营所得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多次通过短信、站内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提示提醒,但该纳税人始终以各种借口拒不如实办理申报。税务部门依据天津市六部门《关于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的公告》,告知纳税人被认定为失信人员后,将依法启动失信信息认定流程,有关信息将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多部门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经税务部门提示提醒,该纳税人于2025年6月10日补缴税款2694.58元,滞纳金70.76元。 案例二:虚假列支成本费用 天津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某服装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申报成本费用率过高,存在虚假列支成本费用的失信疑点信息。 经查,该纳税人2024年取得经营所得收入后,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虚列工资支出78482元。税务机关多次通过短信、站内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提示提醒,但该纳税人始终以各种借口拒不如实办理申报。税务部门依据天津市六部门《关于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的公告》,告知纳税人被认定为失信人员后,将依法启动失信信息认定流程,有关信息将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多部门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经税务部门督促整改,该纳税人于2025年4月30日更正申报并补缴个人所得税7500元,滞纳金108.75元。 案例三:违规享受优惠政策 天津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发现某信息咨询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申报“其他减免税事项”后未填报减免事由,存在违规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失信疑点信息。 经查,该纳税人2024年取得经营所得收入,在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后,不符合“其他减免税”享受条件,自行通过申报“其他减免税”事项方式违规享受优惠政策,将应纳税额由17790.64元由调减为0元。税务机关多次通过短信、站内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提示提醒,但该纳税人始终以各种借口拒不如实办理申报。税务部门依据天津市六部门《关于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的公告》,告知纳税人被认定为失信人员后,将依法启动失信信息认定流程,有关信息将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多部门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经税务部门提示提醒,该纳税人于2025年5月9日更正申报并补缴个人所得税8895.32元,滞纳金173.46元。 按照天津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的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守信或失信有关信息将被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客观呈现纳税人社会信用状况。良好的诚信状况将为自然人带来更多实惠,反之则会受到限制。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存在严重失信信息,将在公务员招录和调任以及职务职级确定、人才引进、表彰奖励、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等方面受到限制。 税务部门郑重提示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法定义务。2024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办理时间将于2025年6月30日结束,请相关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并如实填报收入、扣除、扣缴税款等信息。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将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配合税务检查、虚假承诺等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严重失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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