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292 | 主题分类 | 税务新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两名自然人隐瞒股权转让所得偷税案件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5年8月27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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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两名自然人隐瞒股权转让所得偷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5-08-27 08: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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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付勇明、于宇隐瞒股权转让所得偷税案件。
经查,2020年,付勇明、于宇在转让所持有公司股权时,通过与受让方签订“阴阳”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隐瞒股权转让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367万元。2023年11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涉案个人定性偷税,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51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隐瞒股权转让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诚信纳税是法律底线,税务合规是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石,任何试图逃避纳税义务的非法行为,终将付出严重代价,陷入法律与信用的双重危机。纳税人必须依法诚信纳税,违反税收法规必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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