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新闻动态 > 媒体视点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6286主题分类 媒体视点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可享所得税优惠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9月6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可享所得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3-09-06 09:45  来源:新华社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4日对外发布公告称,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公告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当天对外发布公告称,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记者当日还获悉,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链接: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