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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2-03640主题分类 新媒体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指引汇编 |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2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指引汇编 |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发布时间:2022-06-22 10: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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