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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有关规定,对天津市《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开具形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6年12月1日起,天津市启用出口专用税收票证(非印刷式),相应票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式样见附件。同时,停止使用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印刷式)。 二、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取得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6年10月30日
分送:市局系统各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承办 办公室2026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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