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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595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8-06-16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6 17: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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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
       三、主要内容
       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链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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