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604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18-06-16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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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6 17: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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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在对建筑企业实际经营模式和财务管理水平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我市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明确了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服务,包括在我市设立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和不具备分配税款条件的分支机构,在我市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均可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规定我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预分企业所得税款,应按照《通知》要求在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同时,对不予扣除的税款情形进行了规定。
三、公告中明确的其他事项
(一)我市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各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二)我市建筑企业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跨区设立的项目部,统一汇总到总机构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链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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