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610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18-06-16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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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6 17:4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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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对1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因公告内容与现行政策不符,决定废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纳税人减并申报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天津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印发)和《天津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印发)进行了修改。一是明确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办理要求,我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税总发〔2017〕103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二是简化预缴需提供的资料。我市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在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需报送资料进行了简化,取消了对提供资料原件的要求。对纳税人跨区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仅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即可。
三、 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链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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