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592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8-06-16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6 17: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精神,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出口退(免)税实行无纸化管理。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审核审批、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都通过电子化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提高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的效率。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全市所属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只提供通过税务数字证书的正式电子数据。

       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审核审批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对系统没有提示疑点的,不再进行人工审核;对存在涉嫌骗税疑点的,企业要提供留存备查的纸质单证,或按规定提供备案单证。

       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退库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通过税务总局推广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功能模块,实现出口退(免)税无纸化退库。

       四、企业可自由选择申报方式

       如果出口企业主动放弃无纸化申报,可到相关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维持现有申报模式不变。

  链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