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0-02410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0年12月21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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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1 19: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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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新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的具体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天津市新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二、我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登录地址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tianjin.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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