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1-00059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9年9月20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20 11: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天津市耕地占用税自2008年采取委托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原国土部门)代征的模式进行征管。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并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税法对部门间配合进行了明确,我市耕地占用税具备税务局直征条件。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在我市顺利实施,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简化办税流程,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停止委托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代征耕地占用税,明确《转发〈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地〔2008〕38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执行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停止委托代征耕地占用税的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