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4-05707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16年7月1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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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6-07-01 14: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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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方便纳税人查询涉税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推进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的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根据全国税收信息化工作推进情况,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涉税信息查询服务已具备基本条件。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查询依法公开涉税信息以及纳税人查询自身的各类涉税信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涉税咨询、向其他具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等情形,税务总局已有相关制度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自助查询公开涉税信息,纳税人可以经身份认证和识别通过自助渠道查询自身涉税信息。
(二)明确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书面查询以及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书面查询需要报送的资料。
(三)明确了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查询结果以及书面结果的文书样式。
(四)明确了纳税人对查询结果存在异议应当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并进行核实处理,以及申请核实需要报送的资料。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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