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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1828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30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30 16: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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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5号),相关免征政策到2025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为确保优惠政策的延续性,进一步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市税务局对政策执行期限进行了延长,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规定》明确了公共交通车辆的认定范围。根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本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认定范围,确保公共交通企业能够自行判别并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二)《规定》明确了公共交通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2019年第21号),对公共交通车辆免税管理由备案类办理调整为优惠资料备查式管理,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简化了公共交通企业办理免税手续。

       (三)《规定》明确了不得享受免税的情形。针对一些公交车辆存在使用性质转为非公交用途的情形,规定了此种情形不得享受免税。

       (四)《规定》加强了免税的监督管理。规定了“税务机关要加强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的条款,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五)《规定》明确文件执行的起始时间和有效期。该《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施行期限

       上述车船税免征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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