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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0637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6年4月1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01 09: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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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啤酒行业税收征管秩序,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一、本公告中的对外销售如何定义?

       对外销售,是指关联销售单位将啤酒产品销售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二、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具体如何计算?

       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举例说明如下:

       某啤酒生产企业2026年4月向关联销售单位销售了三批次A款啤酒,销售额分别为120万元、160万元和280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340吨、510吨和850吨,因此A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出厂价格=(120+160+280)/(340+510+850)=3294元/吨。

       上述啤酒生产企业的3个关联销售单位2026年4月均对外销售了A款啤酒,销售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40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385吨、580吨和880吨,因此A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对外销售价格=(100+150+240)/(385+580+880)=2656元/吨。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孰高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由于A款啤酒的出厂价格大于对外销售价格,因此应以出厂价格(3294元/吨)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需按甲类啤酒(3000元/吨以上)征收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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