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抖音 | 客户端 | 微博 | 微信 |
|
| ||||||||||||||||||||
|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本次新表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以下统称增值税新政),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现有信息技术能力,修订现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单,制定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表)。新表及其配套的信息化实现方式,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原则,以全面承接增值税新政、精准记录申报信息、有效规范政策适用为目标,有助于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的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二、试点工作的意义有哪些? 为稳妥有序推广新表,国家税务总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存在的问题,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及时优化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同时,试点纳税人可以提早适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新模式,视需要改造升级财务核算系统,进一步降低税务合规成本。 三、相较现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单,新表有何特点? 相较于现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单(以下统称旧表),新表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延续申报习惯。新表延续了纳税人现行申报习惯,保持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三))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 (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定制服务,简化纳税人的具体申报内容。 (三)具体表单有变化。为承接增值税新政,新表增设或者整合了部分填报表单。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用于核算纳税人本期正数、负数未开票收入情况;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用于记录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以及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价款扣除情况;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用于记录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税情况。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用于记录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情况。 (四)栏次内容有增删。新表遵循实用原则,既精简旧表部分冗余栏次,也顺应实践需要增设新填报栏次,主要变化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相关纳税人均使用新表申报增值税。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栏次、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栏次,以便纳税人厘清本期进项税额抵扣及转出情况。 四、试点和非试点纳税人分别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确定,并应按照《公告》规定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纳税人可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哪些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鼓励试点地区纳税人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试点纳税人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反映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反馈使用体验,并提出优化建议。 六、试点纳税人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者系统功能问题应如何向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引导试点纳税人充分理解本次申报表修订内容,体验相关功能填报的便捷性。试点纳税人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者系统功能问题,可主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及时排查原因,研究解决。 七、《公告》实施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
| 网站声明 | 网站管理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税费咨询电话:022-12366 传真:022-24465601 |
| 网站标识码:bm2902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