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0-00846 | 主题分类 | 增值税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 发布时间 | 2020年4月26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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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0-04-26 16:5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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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开办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原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推行基础上,自2020年4月1日起,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4月1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二、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以自愿换领税务UKey开具对应发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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