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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自2017年起,对我市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实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局提供该局管辖范围内全部房产、土地税源明细情况。税源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局提出税源信息修改申请,税务局核实后进行相应修改。 三、涉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退税、延期缴纳和税源注销等事项的,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局提出申请。 四、在税务登记地以外的区域有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应当于2017年2月底前填写《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迁转税源交接单》(见附件1),向税务登记地税务局办理税源转出手续,2017年3月底前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局办理税源转入手续。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迁转税源交接单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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