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573 | 主题分类 | 房产税 | 发文机关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有效性 | 全文废止 | 标题 | 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津地税地〔2010〕8号 | 发布时间 | 2018-06-15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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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17: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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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税局、地税直属局:
为落实市政府行政审批大提速工作要求,缩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结合我市房地两税困难减免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房地两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号)规定,完全停产等困难情况事实清楚,且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减免额低于20万元的,由各区税务局受理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二、纳税人符合《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号)规定,且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减免额在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上的,或遇有特殊困难情形确需支持照顾的,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由各区税务局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汇总上报,市局审批后行文批复。
三、各区税务局应在当年10月底前,将本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资料,报市局备案;在当年9月底前将需经市局审批的减免税资料上报,市局于当年10月底前行文批复。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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