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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0110主题分类 总局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30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发布时间:2022-12-30 15: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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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对《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2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4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的规定和附件《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2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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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图解税收  
修订了!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启用新报表
热点问答  
企业在政策性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是否需要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