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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0144主题分类 总局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9〕122号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1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发布时间:2009-11-11 17: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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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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