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4-05713 | 主题分类 | 总局文件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财税〔2008〕132号 | 发布时间 | 2008年10月9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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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
发布时间:2008-10-09 14: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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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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