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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5763主题分类 总局文件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的公告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2024年第143号发布时间 2024年9月28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的公告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3号
发布时间:2024-09-28 15: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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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现将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公布如下:
       1.食品、饮料;2.酒;3.纺织品及其制成品;4.皮革服装及配饰;5.箱包及鞋靴;6.表、钟及其配件、附件;7.眼镜(含太阳镜);8.首饰及珠宝玉石;9.化妆品、洗护用品;10.母婴用品;11.厨卫用具及小家电(不含手机);12.家用医疗、保健及美容美发器材;13.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14.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15.可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无线耳机;其他接收、转换并发送或再生音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视频游戏控制器及设备的零件及附件);16.文具用品、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17.工艺品;18.乐器;19.运动用品。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
202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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