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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5901主题分类 总局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发布时间:2024-11-13 09:3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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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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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