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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6120主题分类 总局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 税总办征科函〔2024〕71号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5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4〕71号
发布时间:2024-12-23 09: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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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4〕12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5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7月、8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日至4日放假4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0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7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6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16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7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7日。
       各单位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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