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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123主题分类 总局文件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发文字号 署贸函〔2024〕343号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0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署贸函〔2024〕343号
发布时间:2024-12-20 15: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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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选址位于宿迁市宿城区洋北街道,规划面积0.15124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规划道路,南至港城路绿化带,西至项目用地,北至临港路、府前河。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11〕426号印发)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南京海关会同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对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和宿迁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此函。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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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