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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6-01169主题分类 总局文件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有效性 
标题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字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发布时间 2026年7月16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发布时间:2026-07-16 11: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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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现将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五、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以自营、委托方式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六、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七、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见附件1,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2.电池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税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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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