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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628主题分类 社会保险费
发文机关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25〕2号发布时间 2025年4月18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4-18 15: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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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与国家政策衔接协调,在国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制调整前,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仍实行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仍按十档执行,具体标准为: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400元、七档3000元、八档3600元、九档4200元、十档4800元。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政府对应缴费档次给予补贴,多缴多补,补贴标准为:一档60元、二档70元、三档80元、四档90元、五档100元、六档120元、七档140元、八档160元、九档180元、十档200元。参保人员未逐年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其未缴费或中断缴费年度不给予缴费补贴。

       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持续缴费、多缴费、长缴费,不断增加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提高保障水平。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将根据本市城乡居民收入情况及国家关于筹资标准确定机制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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