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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083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购买假发票如何处罚?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8-06-11
关键词 废止时间 
购买假发票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8-06-11 18: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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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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