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2-02994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2年5月31日 |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
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发布时间:2022-05-31 09:5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