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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津政令第119号)规定:“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税务机关核实计税。 第四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六等(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附后)。 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一)一等25元; (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 (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 (六)六等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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