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本站热词: 增值税 消费税 小微企业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2-03953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个人将房产用做经营如何交纳房产税?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2年7月15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个人将房产用做经营如何交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2-07-15 09:5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1.将房产用于出租时,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依4%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出租非居住用房的,按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2.将房产用于自营时,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依1.2%的税率缴纳。
       根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文件所附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修正)》的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个人自有出租的房产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的房产(公产、代管产、托管产等),均应按房屋租金收入计征。
       第八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年税率为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