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2-04968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自2023年1月1日起,扩大综合申报范围具体包括哪些税(费)种?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2年12月19日 |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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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起,扩大综合申报范围具体包括哪些税(费)种?
发布时间:2022-12-19 16: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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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的规定:“一、综合申报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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